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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19 16:1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5 年度法律座談會 提案四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161 條
依法逮捕、拘禁之人脫逃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三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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